湘艺职院〔2018〕71号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学院各系、部、处、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等原则。
第五条 学院公务接待归口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一)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区分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与系、部、处、室的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年度公务接待经费。
(二)学院层面的公务接待经书记或院长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安排。
(三)系、部、处、室的公务接待须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由相关系、部、处、室具体安排,但须按程序经行政办公室备案审批。
第二章 公务接待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控制范围、严格把握标准、严格落实公函制度。
(一)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二)关于公务接待的用车安排。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三)关于公务接待的住宿安排。来宾公务活动期间的住宿可以由我院协助预订,但费用自理。
(四)关于公务接待的用餐安排。严格公务接待用餐管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学院可以接待安排一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具体规定如下:
1.学院公务接待工作用餐分为桌餐和分餐,原则上实行分餐制。
2.使用桌餐接待须经书记或者院长批准后由行政办公室具体安排,费用标准参照《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第七条执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分餐接待由行政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方可执行,费用不超过40元/人。
4.接待餐(分餐接待)和工作餐应当安排在学院食堂内。各系、部、处、室在行政办公室核准后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申请审批单》再与学院食堂接洽办理。所有食堂用餐由行政办公室统一与食堂结账。
5.除外事活动、招商引资外,其他工作餐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三章 学院活动管理
第七条 正常工作日原则上学院不安排工作餐,但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如招生考试、艺术联考、重要会议、重要学习、应急处理等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工作餐的,由相关系、部、处、室报学院行政办公室并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排申请审批单》,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费用不超过20元/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40元/人。
第八条 属于专项经费开支的活动,需安排工作餐的,相关系、部、处室报行政办公室审批,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执行。
第九条 学院内部会议、活动原则上不提供矿泉水、饮料等,对外大型活动或外事接待确需使用矿泉水、饮料等,须报学院行政办公室并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大型活动安排申请审批单》,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条 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限定。公务接待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学院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控制在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系、部、处、室公务接待经费在系、部、处、室预算经费或项目经费中列支并严格控制在系部预算接待费总额之内。
第十一条 规范资金支付。公务接待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经费报销。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第五章 公务接待纪律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严格公务外出活动纪律”、第二十七条“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第二十八条“严格接待经费管理纪律”的要求执行。相关行为必须符合《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依规乘坐交通工具、严格按规定食宿、简化迎来送往、严格控制陪同人员、严格食宿标准、坚持低碳环保出行。
第六章 公务接待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体。学院行政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对学院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公务接待经费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严格责任追究。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务接待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公务接待信息公开制度。学院适时适当公开公务接待相关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下属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关于明确省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行﹝2018﹞62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原《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废止。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1月27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