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闻宣传是弘扬学院精神、展示学院形象、提高学院美誉度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九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学院中心工作;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舆论导向,遵循客观、准确、及时、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学院保密规定,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办(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五条 学院成立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院党政办(宣传统战部)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如下:
(一)结合学院的重大改革发展举措、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研究部署新闻宣传工作。
(二)组织、管理对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
(三)每年度总结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对各部门以及具体工作人员围绕学院新闻宣传工作所做的贡献给予表彰。
第六条 党政办(宣传统战部)负责学院重大新闻报道的策划、协调工作,负责院内所有新闻媒体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支部宣传委员为本支部新闻宣传工作负责人,负责提出本支部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策划并组织实施本支部的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八条 为及时准确汇集院内的新闻信息,学院建立新闻宣传通讯员队伍,各部门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固定的新闻宣传通讯员以及唯一、固定的一名新闻稿件报送员。通讯员、新闻稿件报送员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力量,各部门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通讯员的主要职责是:积极宣传报道本部门的教学、科研、实践、管理、服务工作情况及有关成果,积极宣传本部门师生员工优秀事迹,认真撰写新闻稿件。
新闻稿件报送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相关要求择优选择本部门的新闻稿件,仔细编辑审核,呈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指定的分管负责人)审阅后,提供给党政办(宣传统战部),以便及时在校级媒体及校外媒体平台发布。
第三章 新闻报道及宣传阵地管理
第九条 新闻的采写(含摄影)、编辑、审核、发布等工作须遵照《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采编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学院所属网络、广播、电视、所办刊物刊登我院有关文件或者学院领导讲话,须经主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核同意,涉及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个人的重要讲话和提出的全局性工作要求,文字表述应当报请领导本人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学院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应遵照《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媒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 学院的对外宣传工作由党政办(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统筹协调。院内各部门主办的重要活动,须邀请校外媒体出席并做报道的,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通知党政办(宣传统战部),由党政办(宣传统战部)组织邀请外媒。
第十三条 外媒记者来校采访,凡采访内容涉及学院事务的,应先到党政办(宣传统战部)联系登记,报经分管该事务的院领导同意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四条 外媒采访院领导或者向院领导约稿,由党政办(宣传统战部)根据其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院领导本人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五条 外媒须采访学院有关部门的,由党政办(宣传统战部)根据其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经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院领导同意,有关部门确定接洽人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各自主管的网络平台在对外宣传和交流中的重要作用,严把稿件审核关,不断加强网上宣传工作。考虑到对外宣传的特殊性,各部门应安排专门经费用以支付外媒宣传必要的稿费,特别是有专项经费的项目活动,应从专项经费中列支宣传费用。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评选表彰一批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做好文旅厅、教育厅新闻宣传工作相关评优的推荐工作。
第十八条 鼓励各部门进一步加强新媒体平台的建设,根据工作实际视情表彰相关优秀新媒体平台。
第十九条 对于新闻宣传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认真、不负责的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党政办(宣传统战部)将不定期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造成失实报道或不良影响,以及在接受采访中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直接关联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学院党政办(宣传统战部)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试行条例(修订)》(湘艺职党〔2014〕18号)自行废止。
中共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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